作者:蒯正明
政党生来就是以取得和控制公共权力为目标的,但是,公共权力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天生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可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就使掌握权力的政党有腐败变质的危险。对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如何预防、遏制执政党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是世界执政党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利益分化的加剧,腐败现象呈现出不断蔓延的态势。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 人。”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导致党执政形象的极大受损。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把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主线,并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
一、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和导向
当代世界,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实际核心,中国也不例外。但由于中西方“国家—政党”内在逻辑关系上的不同使得中西在反腐主导力量和方式上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是国家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在既有国家制度架构内诞生和活动的。因此,西方政党具有强烈的内生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上,国家先于政党,国家高于政党。“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是政党的前提的这个政治关系,不仅体现在国家与政党的政治逻辑关系上,而且体现在国家与政党的历史逻辑关系上,即在这些国家,政党是因现代国家而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政党是作为现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而出现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从反叛旧制度的、体制外的、边缘化的革命党成长壮大为造就新制度的、体制内的、居领导核心地位的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不同,它不论在历史逻辑上还是在政治逻辑上,政党都是国家的前提,即政党建立国家,并领导国家。”正如毛泽东在《全世界革命力量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一文中指出的: “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因此,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胜利的,新中国的国家机构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建的。“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过程,是一个新的组织体系代替旧的组织体系的过程。在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基础上所形成新的组织体系,完全是从国家制度安排和政党领导需要出发的。”由此可见,在我国,政党与国家的逻辑关系是: 政党是国家的前提。政党与国家关系的差异性决定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导力量和方式也不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首先就表现为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败体系,整个反腐败都是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格局下展开的。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主导力量。当然,在政党之外,也存在民众的监督力量,但这种力量本身也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组织系统的表达和组织力量的实施来加以实现。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反腐离不开执政党对自身纯洁性的维护、离不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自觉努力。从制度体系上看,在我国,反腐制度体系也呈现出党纪国法的“双轨制”模式,即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反腐的运行机制方面,表现为以纪委为主导的反腐运行机制。总之,我国反腐败的行动逻辑主要是以政党为出发点和核心来实施的。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不是主观设定的,而是同国家本身的历史相联系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的: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因此,我国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败体系是有其特定历史积淀的,是根植于中国政党制度、政治体制之中的。而且,就其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选择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反腐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支撑的,其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统一。因此,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不仅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保证民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团结亿万人民共同奋斗的正确道路。”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与此相适应,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也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当前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败体系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在反腐推动力上,过分依赖党组织和领导人推动; 再如,如何实现党内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等问题。但即使这样,中国反腐倡廉建设也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架构内加以完善,而不能偏离这一方向。进一步说,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自身的特点、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这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反之,不仅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紊乱,而且反腐倡廉建设必然会迷失方向。可以说,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腐倡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软实力”和重要支撑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文化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渗透于社会的各个要素之中,政党也不例外。就文化对于政党的作用而言,其最为直接的功能就是对党员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它一经形成就会以一种无形的力量作用于政党成员。在反腐败方面,文化起着引导广大党员逐步形成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所坚持的信仰问题,体现为政党塑造其文化品格的过程。
廉政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执政党廉政建设实践的观念体系,是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的“软实力”,对反腐倡廉建设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无产阶级执政党的阶级规定性、廉政理念、廉政理论与实践的观念形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可以将廉洁从政、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道德内涵渗透到人们的心灵之中,使包括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在积极向上、廉洁清正的文化氛围中得到教化。由此,不仅在党内而且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同时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国腐败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与不健康的文化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目前没有形成强势的廉洁文化。”“官本位”、“家长制”、“人治”、重权轻法、宗族观念、特权观念等在今天还很有市场,部分领导干部热衷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弄虚作假。“有权不用,过时作废”、“不跑不送,原地不动; 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等观念在部分领导干部中盛行; 部分党员干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严重。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旗号谋取私利; 此外,也有少数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视生活失德为“小节”,追求低迷,陶醉女色,腐化堕落。腐败文化是现阶段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因素,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反之,廉政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效越大,腐败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就愈小,腐败文化对党员干部的负面影响也就愈弱。
思想防线是抵御腐朽思想文化侵袭的前沿防线,因此,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越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也只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才能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有鉴于此,十八大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中特别强调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积极培育和优化政党文化,从而带动和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对于政党文化的培育,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建设学习型执政党的战略任务,并强调: “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因此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二是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对此,十八大报告强调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即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等。通过广大人民文化素养、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主人翁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利于使其成为廉政文化的自觉建设者,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建设。
三、制度建设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始终要围绕的一条“主线”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所具有的刚性特点决定有效的制度建设可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公共权力的运用私利化。“腐败就是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通过制度建设,建立起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机制完善、协调配合的制度体系不仅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是反腐倡廉建设始终要围绕的一条“主线”。正因如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在2013年1月22日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又进一步强调: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制度反腐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0年,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在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情况下制度反腐的标志,此后,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逐步颁布,相关的党内制度有: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 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1993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年) 。党内法规制度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断丰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89年)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 、行政监察法(1997年) 、行政复议法(1999年) 等。十六大之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加速,相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2003年)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6年)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2009年) 等一系列法规条文。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而十八大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这既是对党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未来反腐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安排。正因如此,十八大还提出了完善和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以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干部人事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巡视制度、反腐败法律制度等制度建设的思想。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在当下制度反腐进程中,党的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完善,制度重制定、轻实践,重形式、轻效果,使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还不能有效发挥它应有的保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贯彻落实十八大反腐倡廉的思想和精神,还需要做到: (1) 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尤其要注重对十八大提出的各种制度进行“分化”、“细化”,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防止制度“弹性”过大、过于模糊,以至于给制度执行者( 主要是其中的领导人) 留下较大操作空间,避免执行者的权力难以约束、监督等问题的产生。(2)必须认真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制度权威性。所谓制度权威,就是要使制度具有个人意志不可逆转与抗拒的权威性。否则,即使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原则,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规避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3) 必须实现党纪党规建设与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建设的统一。目前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和散见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缺少专门规范反腐倡廉工作的国家法律。一般社会主体在反腐倡廉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和调整,党内法规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仅靠党政机关内部的纪律和组织措施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因此,要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就必须重视适时地将党和政府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监督和制约权力、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宗旨要求等上升为国家法律,注重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衔接,为推进国家廉政立法奠定基础。
四、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是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组织保障
在反腐倡廉的政治实践中,政治行为所要解决的是执政党在主导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对出现的腐败现象和行为采取何种态度和措施的问题,以及执政党应该如何组织和引导政党组织和社会大众参与反腐败实践的问题。如上所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而且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行为坚决与否、措施得当与否、引导社会大众参与反腐实践成效如何都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成败,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坚定而有力的政治行为和有效的举措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保障。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将“保持廉洁”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地位。1922 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专门制定了党的“纪律”一章,用以规范党员的思想和行为。1926 年,针对当时党内出现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1927 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伊始就已经为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而高度关注党内腐败问题。其后,随着中国革命局势的胜利发展,中国共产党面临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化,为了防止部分党员干部贪图享乐和腐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 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949 年新中国建立以后,针对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开展整风运动和“三反”、“五反”等一系列具有控制腐败意义的运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问题,邓小平指出: “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江泽民也指出: “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反对腐败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不仅如此,十八大报告将反腐倡廉放置于亡党亡国的高度加以强调,报告不仅将“消极腐败危险”视为新形势下党执政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而且明确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为此,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而习近平在2013年1月22日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实践上看,这种“高压态势”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决心,也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振奋了民心。对于如何保持这种“高压态势”,十八大报告虽然没有明确加以说明,但通过报告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党在这方面的基本精神和努力方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此,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反腐败斗争负总责。对此,十八大报告明确表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就意味着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障碍,给予解决。它对于克服党风廉政建设中部分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的问题,对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强有力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还指出,要“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这对于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中的作用、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在十八大之后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 “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我党反腐倡廉必须依靠的基本力量。他们既是腐败现象的直接受害者,也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最有力的支持者和参与者。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从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例来看,很多腐败案件的揭露都是民众自发作用的结果。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积极为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创造必要的条件,首先就是要积极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更多的第一线群众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对此,十八大报告也指出: “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此外,在网络社会的大背景下,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注意网络民意的预警作用,建立健全网络民意收集机制、研究机制、反映机制、互动机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若信息涉及腐败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对网络上民众热议或者怨愤极大的事件,要充分尊重网络民意,尽早将事实真相和调查的结果公诸于众。
五、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空间延伸与力量补充
“反腐败国际合作,就是各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各种形式的配合与协作,也意味着各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反腐败政策调整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腐败也日益成为一种跨国境的犯罪行为,反腐败也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部,而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课题。从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很多腐败案例来看,我国腐败案件涉外化趋势明显加快。腐败官员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潜逃出境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的比例已经超过50%,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与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4000多亿人民币,人均携走约1亿元赃款。”腐败官员境外出逃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不仅如此,近年来所出现的“裸官”现象越来越成为反腐的难题。“裸官”之所以引人注目,不在于“裸”而在于其“外逃”,一方面由于“裸官”的妻子和子女都不在国内,即使其腐败行为败露也不会连累到家人,另一方面也为腐败分子转移财产创造了条件。正因为如此,使得很多贪官更愿意采取“裸体做官”的模式,他们一旦觉察到风吹草动就可以迅速外逃,办案机关往往既抓不到人又追不回赃款,由此大大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
实际上,针对上述腐败官员外逃问题,十八大之前,中国共产党人就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自1987年与波兰签署司法协助协议以来,到2006年1月,我国先后同法国等49个国家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或协议。在引渡条约方面,2006年以来,我国分别与西班牙、法国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在国际协调方面,2003年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成立了由24个机关和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国内履约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工作,消除资产追回的法律障碍,2006年10月,我国制定颁布了反洗钱法。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积极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全面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办理涉外案件和外事联络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截至2011年10月,我国已与33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与47 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与有关国家根据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在互惠基础上就多起案件开展了有效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 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现在,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正是我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努力,使得反腐败取得较大的成效。2011年我国追缴境内外赃款赃物达77.9亿元。
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还面临诸多的难题,如相关的预防制度还不完善、国家间法律存在差异、有关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反腐成效,按照十八大部署推进国际反腐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做到:
第一,建立腐败官员外逃预防制度,具体包括:(1) 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家属移居海外报告和备案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将自己家属移居海外并申请“绿卡”等情况向组织报告,对于瞒报、不报的行为要依据党内法规给予处分; (2) 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公职人员护照加强管理。不仅在护照的签发上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和严厉禁止一人拥有多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 因公护照) 或多本普通护照( 因私护照) ,而且要对公职人员护照进行集中保管,如要求公职人员的护照日常由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统一保管,以尽量减少腐败分子利用出境和护照管理制度漏洞潜逃国外的机会。( 3)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裸官”现象,要建立“裸官”出国审查和担保制度。对申请出国的“裸官”要对其产进行审查,以防止财产的转移,包括流动资金、股票、房屋、债券等资产。对于违反报告和备案的行为,应根据党内法规予以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干部档案中。此外,对“裸官”出国还要实行担保制度,即要有相应的担保人对其进行担保才能出国。
第二,健全相关反腐败配套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各个国家之间的反腐合作奠定了基本框架,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之还存在差距,例如我国法律中众多的死刑规定与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形成了直接冲突。不仅如此,我国《引渡法》第50条对量刑承诺的规定也比较笼统、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它只是简单规定了“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及“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而量刑承诺作出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应当由哪个部门启动量刑承诺程序、量刑承诺究竟由哪个部门送达外国的司法机关等等,目前都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就需要建立健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以“死刑不引渡原则”为例,从长远看,有必要从立法上缩小我国目前死刑适用的范围,因为我国目前法定刑中腐败犯罪类死刑较多,从而阻碍我国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当前,鉴于死刑很难在短期内废除,可考虑在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司法合作的经验,针对个案灵活运用“不判处死刑承诺”,以消除我国与被请求国在死刑问题上的障碍。实际上我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已经首次运用了“不判处死刑承诺”,这一条款对余振东遣返,以及后来对赖昌星的遣返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十八大对我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部署,既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反腐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针对新时期腐败新特征的基础上对未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所作的系统安排,当然,战略部署的完成并不代表实施成效的提高,它还需要我们在十八大整体部署的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细化”,在分头推进的基础上提高反腐倡廉的整体效应。十八大对新形势下我国反腐倡廉的整体部署,指明了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加强反腐倡廉的思路,这对于新时期党的纯洁性建设,对于密切党群关系等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