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海星
简言之,一个社会根本上倡导什么、张扬什么,以文化价值范畴集中反映出来,就是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无论这种价值观念是不是其社会现实基础的真实反映,它都会以其明确的思想“核心”地位,主导或影响着该社会的价值发展方向。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唯物史观的理论检视和实践历练中,克服了以往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遮蔽性,根本上乃是最富含文化影响因子的“软实力”。而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理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发展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修养理念为主题内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浓缩和文化直观,它不仅具有彻底的理论自觉性———以人为本,而且具有真切的实践先进性———公平正义。
一
鉴于自己的存活状态,人们总会反身自问: 为什么活着、应该怎么活着、人生意义是什么,如此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便触及到了人之特有的价值观念。
人之所以为“人”,首先是因为人是一种主体性存在,或者说人在原初意义上能够把“我”和“物”界分清楚。当然,作为一种复杂的哲学抽象,这种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作为一种生活自觉,这种思想理解始终渗透在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通过这种生活自觉,人无时不在追问和体认周围之物对于自己的存活发展所具有的功用和意义。自在的周围之物本无意义,然而当人将其列定为生产生活实践的客体后,便化作了一种“价值”存在。不管它们各自存在着什么样的具体差别,也不管人们对其有着如何不同的价值体验或感受,周围之物对于主体人的这种价值对象性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实际上,人与周围之物的主客关系,界分出来的乃是一种明确的人本价值观念。无论在具体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把作为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周围之物拔升到什么样的诠释高度———无甚于将物的量化关系作为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唯一标准或赋予其他生命活体与人相等同的价值体验能力,都改变不了人的主体判断地位和元价值存在意义。
人之所以为“人”,根本上在于人本质上乃是一种“合群”的社会存在。人总是在满足自己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为他人同样的需求满足创造条件。简言之,一个人为他人与社会的存活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其本身的价值存在就得到了升华,或者说是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成为了“对社会有用的人”。当然,也不乏有人会将自己的需求满足有意无意地建立在损毁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由此产生纷争和冲突。鉴于此,刚性的社会建制自然成为必要。当康德说,人要这样去行动———让自己的实践法则普遍适用于其他一切人,他显然是将人视作了能够实现充分自律的“理性”存在。而实际上,像他自己认为的那样,作为“有限”理性存在,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很多情形下,以理性自觉为基础的道德实践在这种自然存在面前表现为柔弱和苍白。黑格尔在重新强调“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时候,便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从而将整个社会的运行良态诉诸更具现实色彩的伦理实践。于是,针对人之行为的种种恶相,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刚性伦理规约便涌现在历史的前台。不过,当黑格尔将“国家”作为终极伦理目的置于个人之上时,被康德称之为唯一天赋权利的“自由”乃至整个社会契约精神传统,就被他抛到脑后,抑或淹没在“绝对观念”的外化轮回当中去了。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所实现的哥白尼式革命,不仅使黑格尔头脚倒置的法哲学得以反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实践唯物主义的思想批判视阈中,重新标立起了人的社会自由价值维度———“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人之所以为“人”,关键还在于每个人都有独具特色的鲜明个性。这种鲜明个性不仅表现为单个人之独有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结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体现为单个人所独有的是非观念和价值理想。马克思指出: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体存在”;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是说,单个人的具体生命存在是其一切社会属性的价值原点,而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其得以实现自己价值理想的历史环境与现实基础。通过社会生产关系的现实力量所确立起来的价值原则,源本应是单个人之间的价值通约或共识,但很多情况下,绝对的社会恶相———麻痹、愚弄、压迫、剥削抑或其它———却造成实际的价值“异化”。于是,当这种价值“异化”达致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承受“临界点”时,人们便会对这种社会价值实践进行重新考量。通常情况下,与这种社会价值反思相伴随的便是各种样式的社会变革———改良、改革或革命。不难理解,社会变来变去、改来改去,实质上乃是“有生命的个体存在”不断地在为自己寻得一个“安身立命之地”。据此,人们有理由相信,这种社会翼护下的个性存在才是生活本真。
二
依循康德的哲学旨趣,所谓价值观念,无非是作为目的存在的人在自觉其存活状态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价值认同。如果说认知理性的问题域是“我们能知道什么”,实践理性的问题域则是“我们应该怎么做”。对于“我们应该怎么做”的回答,本身就寓涵着明确的价值导向,或者说道德法则本身就是明确的价值尺度。问题是,这种道德实践并不必然意味着人们对既有规范体系的自觉认同。在康德看来,自觉的道德实践乃是普遍法则真正通约个体价值理想。其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正是在充分通约个体价值理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普遍价值共识。社会核心价值观不仅责成其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而且还就此明示,通过这么做可以实现什么,成就什么。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规约使社会趋于有序,而其价值理想则使社会充满活力。具体而言,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照之下,不可能只讲“自由”而不要“平等”、只讲“权利”而不要“义务”、只讲“利益”而不要“奉献”,反之亦然。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这种双向价值维度,譬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关于社会核心价值观真实性的讨论,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视野内是个典型的意识形态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意识形式构成的观念有机体。社会核心价值观正是这种观念有机体的价值浓缩,或者说社会核心价值观本就贯穿于意识形态的观念体系当中。不过,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具有虚假性和遮蔽性: 一是意识形态的诸范畴乃至整个观念体系是由统治阶级特别是其思想家们“编造”出来的———“完全不考虑这些思想的基础———个人和历史环境”; 二是意识形态所张扬的“普遍”价值理想遮蔽了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要求———“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 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尽管这种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和遮蔽性,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为通过“教化”,先在的意识形态能够对人们的头脑形成根深蒂固的统治和影响,因而会滞后于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发展;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新的意识形态预兆和代表新的经济社会关系,因而具有明确的价值启蒙功能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人类社会形态的逐次变更中,意识形态所主张的核心价值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既有价值观念可以阻滞和延缓其相应社会形态的败落,甚至在这种旧有社会建制湮灭之后,它依然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和产生影响; 同时,新生价值观念也可以加速和促成其相应社会形态的萌生,即便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这种价值主张甚至同样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鉴于这种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对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强大反作用,如果意识形态或社会核心价值观本身为“真”,或者说克服了虚假性和遮蔽性,那么其所蕴含的积极能量,盖莫能测。
马克思主义便是克服了这种虚假性和遮蔽性( 脱离社会存在基本事实的思想扭曲与普遍价值理想遮蔽下的特殊利益要求)的真实“意识形态”。作为无产阶级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既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科学性与阶级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意识形态”真实性首先在于它不是空穴来风,不再是“意识形态家们”的主观臆想和虚构,而是“个人和历史环境”的真实反映。在这种理论语境中,“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因而,作为“意识的空话”的替代物,马克思主义本质上乃是“真正的知识”。其次,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真实性还着重体现在它从不隐瞒自己的阶级立场和政治意图,它明确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获致彻底解放的精神武器,其实践逻辑是: “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 “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身”。另外,与以往特别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表面张扬普遍价值理想而实际遮蔽特殊利益要求相迥异,马克思主义的彻底价值实践却必然达致普遍的“人类解放”———在“世界历史”的价值实践范域中,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这种看似“狭隘”的政治旨趣中,实际上却寓涵着普遍且真实的价值关切。并且,在这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表面张扬的具有普遍形式的抽象价值理想———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等,便获致了真实的实践内涵。
三
当然,不管是作为思想学说还是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都不可能穷尽人类价值实践的具体实际。相反,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本土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却是不同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中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首要基本问题。当前,我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即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价值观的具体深化和时代践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些领域出现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特别是随着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不断扩大和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在不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遭到不同程度的疏远或拒斥。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首先要始终兼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和深化民生建设的价值内涵和实践机制,让民众通过共享发展成果,充分体悟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其次,立足当前我国社会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总体特征,还要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继续大胆汲取人类文明一切进步成果,重点深化对西方政治文明成果的认识和理解,让人们通过比较和甄别,划清重大是非界限,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第三,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念移迁,就要找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精髓相通相融的接榫口,激发民族文化创新力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根本任务是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指导地位,当务之急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现实要求是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基本目标是通过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浓缩和文化直观,其实践真谛则在于通过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理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发展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修养理念,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切实奠定在充分的文化自觉与普遍的社会共识的基础之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宣示,不仅使人们可以直观洞察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价值追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这种价值追求本质上乃是人们主体价值存在的集中反映,因而能够切实获致普遍的社会认同。当然,在实际的价值考量中,不应局限于“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严格主体界分,三者的价值实践统一于“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如前所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本就是国家、社会为促成和保障人的价值实现而做出的价值承诺,这种承诺应明确、集中且不失全面地反映其社会成员基于自己的价值存在所形成的通约或共识。
四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前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明确的完整文献表述。在此之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或提炼,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谓莫衷一是。这种表述无疑为接下来的探讨与研究明确了方向与思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集中反映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理想,必须直观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并由此凝聚共识,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和行动。
社会主义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汲取或承继了迄今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进步成果。特别是作为一种现代批判实践范式,社会主义更是直接扬弃了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价值沉淀与制度伦理。因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甚至由此溯及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时期) 提出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追求所寓涵的进步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有之义。根本而言,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超越重在制度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实际着力点就是这种制度实践所造成的社会公平、公正严重失衡或缺失,从而使得其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即无产阶级的痛苦“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缘此,社会主义( 作为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 的价值实践重心,就在于通过全面、彻底的制度重构,促进实际的社会公平与公正,为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新民主义革命的胜利,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然而,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实际与共生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主义的发展实际,使得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更加困难和艰辛。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具备径直实现共产主义所必需的充分物质条件,因而社会主义( 尤其是初级阶段) 中国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不足,物资匮乏是造成贫困的初始原因。但是,社会发展成果分配不公,同样会造成部分或多数人的相对贫困,进而产生贫富悬殊或分化。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平、公正的总体价值方向,却不能自动排除由于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及其具体的实践失范所造成的实际冲击。显然,当这种公平和公正失衡发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时,就具有更加突出的政治和社会敏锐性———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所以,当前乃至今后,强调在“蛋糕”不断做大的前提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绝非单纯的社会建设问题。实质而言,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应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作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那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理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发展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修养理念,是其“保护带”,以人为本就是它的理论“硬核”。公平正义则是实践“命脉”。这个时候,再借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公平正义抑或公正就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 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鉴于此,当前乃至今后,“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实为有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