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党建议题里,党内民主毫无疑义地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理性分析,对于深入把握党内民主,将会有所裨益。
民主为体、集中为用,民主集中制是在“体”、“用”之间平衡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政党从其产生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重要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个重要制度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战胜形形色色的错误倾向的基础之上不断壮大发展,提供了重要给养和保障。但是,把两个看似矛盾的东西融合在一起,一方面,由于人们难于理解甚至根本怀疑两个相互冲突的东西能够融合在一起,因而存在着从根本上否定这一制度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民主集中制既不是简单的民主也不是简单的集中,它要求“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给执行者把握“结合”的分寸带来极大的难度,因而在实际操作的层面难免走向泛民主化或个人专断的极端。
争得民主,实现人的全面解放,是无产阶级政党革命和执政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民主取向为其提供了革命的合法性基础,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民主取向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维持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因此,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事业和建设事业,乃无产阶级政党的内在属性使然。革命时期如此,执政时期也是如此。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执政时期之所以能够获得源源不断的组织源泉和赢得广泛的群众认同,都与其始终以民主原则来运作党组织分不开。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民主为体,因为这是它的根本价值取向。
无产阶级政党的运作必须以民主为体,并不意味着排斥集中。事实上,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必须通过革命这个途径,这个革命不但包括政治革命,而且包括社会革命。而这些革命的组织和领导,都必须以党为核心力量。既然要完成领导和组织革命的任务,党就必须有强大的领导力和组织力,这就决定了党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性。换言之,党在以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中,为了集中统一的政治行动,就不得不建立必要的机制和原则。这个机制和原则就是集中。党对“集中”的要求是一种现实的要求,也是一种内在的要求,而且这种要求越是在党不成熟和困难的时候,越是强烈。因为在那个时候和那种斗争环境之下,只有集中统一,党才能生存和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民主和集中都是无产阶级政党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只不过前者更多侧重于政党本质属性,而后者则更多地虑及了现实的需要。从本质上来说,民主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在要求,而集中是党践行自己的性质和宗旨过程中的现实要求。所以,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和集中分属两个不同的层面,民主为体,集中为用。无产阶级政党所普遍奉行的民主集中制,恰是在“体”、“用”之间平衡的产物。正因如此,无产阶级政党在运作的实际过程中,如何寻求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平衡点,正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而解决起来又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
民主集中制不是民主和集中的简单“混合物”,不能把民主集中制割裂开来
既然民主为体,集中为用,那探寻“体”、“用”之间的结合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就显得至为紧要。
从民主的最初起源来看,民主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指称一种集体决策,加之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运作程式中,民主集中制得以体现和运用的主要领域,正是在集体决策。所以,不妨以集体决策为例对民主集中制的一般运作程式作一个大致的描述。以决议的形成或者通过为分水岭,决议之前,各种意见的持有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参与决策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然后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通过决议。这个过程,是一个主要体现“民主为体”的过程。但是,党的决议一旦形成或者通过,参与决策的成员必须承认、服从并坚决执行。这个过程,是一个主要体现“集中为用”的过程,它之所以逐渐演化为党的铁的政治纪律,在很大程度上出于党在执行决议的过程中的现实需要。
但是,上述对于决议形成前后两个阶段的描述容易引导人们对民主集中制作出机械的理解:决议形成阶段就是民主的过程,而决议执行阶段就是集中的过程。这种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的简单“混合物”的看法,把民主集中制割裂开来,离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这种“体”、“用”之间的平衡相去甚远。
事实上,在决议形成阶段的民主过程中,须臾也不能离开集中的指导。这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确切含义。设若没有了集中的指导,党内民主在运作的时候,各种意见的持有者纷纷涌进政治竞技场,党内民主就有可能走向泛民主化的倾向,从而就有可能把党变成一个争吵不休的俱乐部。在这种情势下,决议(共识)的形成虽不能说不可能,但至少也需要很长的周期并耗费大量的精力,这在那些决策具有相当实效性的革命时期,是断不容许的。
同样,在决议的执行阶段,也不能没有在集中指导下的相当程度的民主。道理很简单,党的决议的正确性要靠实践的检验。因此,在决议的执行阶段,如果完全摒弃民主,只要集中,那就有可能演化为党员对决议的勉强服从甚至完全盲从,这对于党在实践过程中随时坚持正确、纠正偏差极为不利。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在没有民主状态下的所谓集中,还有可能导致对党的领导无原则的崇拜,这在我们党内的生活中有着深刻的教训。虑及这种潜在的危险,党章规定,党员若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综上所述,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民主为体,集中为用”的基本价值判断,并不妨碍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辩证理解。党内集中要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来展开,是基于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而不是领导者意志的产物,因而,这种集中并非党的本质规定,而是党的现实要求。同样,党内民主要在党内集中的指导下来运作,是对党内民主制度运作的“度”的规定,不但不是对民主本身的限制,反而是对党内民主运作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总之,没有民主的集中,容易走向个人专断;没有集中指导的民主,容易陷入泛民主化的泥潭,从而根本悖离民主的真谛,更不利于政党的治理。那种认为“民主”和“集中”形同水火因而根本无法存在的看法,或者那种简单地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混合物”的看法,是需要严肃地加以辩正的。(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副主任、副教授)